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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教人(60号)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市级名优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条件的通知

作者: 阅读数: 4391 发布时间:2015-06-02

 

福州市教育局文件

 

 榕教人〔201560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市级名优骨干教师

培养对象选拔条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福州教育研究院、职教中心、市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我市名优骨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规范我市名优骨干教师选拔工作,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福州市高素质教育人才促进工程的意见》(榕政综〔201576号),现对我市市级名优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条件要求如下:

一、福州市市级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条件要求

(一)基本条件。熟练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发展潜能,在课程改革中能起带头作用,富有教育激情并有一定的培养前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年龄原则上为4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现为县(区)级骨干教师;

2、市属学校(含县属中等职业学校)校级骨干教师;

3、名师工作室成员;

4、市级学科教研工作室成员;

5、近5年在教师技能竞赛、优质课评比中获得县(市)区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教师;

6、指导学生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职业学校教师。

(二)师德表现。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自尊自律。近5年,年度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三)学历职称。中学(含职业学校)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在教师技能竞赛、优质课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市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教师和指导学生在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的职业学校教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放宽至初级。

(四)教学工作。坚持教学第一线工作,完成相应岗位教学工作量,学生满意率达80%以上。

(五)教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近5年至少承担过1项校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课题;撰写1篇及以上本学科教学论文,并收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机构的汇编,农村中小学教师应收入中心校及以上汇编。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有1篇论文收入市级及以上的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机构的刊物上汇编。

(六)示范作用。近5年开设至少1次具有一定水平的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市级学科教研工作室成员应开设至少2次校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且受到好评。

(七)继续教育。近5年,每学年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学校专业技能课程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5个月,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并认真做好企业实践日志和总结。

二、福州市市级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条件要求

(一)基本条件。具有较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发展潜能,在课程改革中能发挥带头作用,在市级及以上教育教学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年龄原则上为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现为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

2、专职从事市级教科研工作人员;

3、近5年,在教师技能竞赛、优质课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教师;

4、指导学生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职业学校教师。

(二)师德表现。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办法》和福州市《关于重申严禁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自尊自律。近5年,年度绩效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年评为“优秀”。

(三)学历职称。中学(含职业学校)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高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在教师技能竞赛、优质课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的中学教师或指导学生获国家二等奖及以上的职业学校教师,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放宽至中级。

(四)教学工作。坚持教学第一线工作,完成相应岗位教学工作量,学生满意率达85%以上。

(五)教科研工作。近5年至少承担过1项县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课题;至少有2篇论文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科研机构的刊物上汇编。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至少有1篇论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学术刊物上发表。

(六)示范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任务,曾培养过至少1名县级及以上骨干教师,或指导的青年教师,在教学、教科研、技能竞赛、优质课评比、论文评选等方面获得县级及以上奖项。积极参加送教送培活动。近5年开设过至少各1次具有较高水平的县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和专题讲座,其中,从事教科研工作人员应开设至少5次较高水平的县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且受到好评。

(七)继续教育。近5年,每学年应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职业学校专业技能课程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5个月,公共基础课程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并认真做好企业实践日志和总结。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福州教育研究院、市职教中心所开设的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培训、学科带头人培训等高端培训,选拔人选时均需符合本通知相应规定要求。若有未尽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专此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

                            2015年4月28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4月28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