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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福州市教师职业信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 阅读数: 3322 发布时间:2018-01-03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下发《福州市教师职业信用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学校、民办学校:
现将《福州市教师职业信用管理制度》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教育局、学校要将文件告知每一位教师,确保我市教师职业信用管理落到实处。
附:福州市教师职业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福州市教育局
                              2017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印发


 

 
福州市教师职业信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并结合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明确教师职业信用要求
(一)师德诚信。履行师德承诺,遵守师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经济诚信。不参与有偿补课,不参与和不从事有偿家教,不索要和不接(收)受学生、家长财物,不利用职业身份谋取私利。
(三)学术诚信。端正学术态度,遵守学术规范,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的学术、科研成果。在招聘录用、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绩效考核个人切身利益行为中不虚报、不伪造信息材料。
第三条 建立并运用教师信用档案,学校对教师履职过程中突出诚信正面表现和负面信息记入教师诚信档案。每学年对教师个人信用情况进行鉴定,并作为教师评先评优、师德考评、职称评聘、绩效考核、名优骨干教师认定、学习培训等方面重要考量因素。
第四条 加强教师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学校创造条件通过领活多样的形式开展诚信宣传活动。对教师存在的个人失信行为或者苗头性问题及时警示告诫,维护教师诚实守信良好形象。
第五条 实施教师信用激励与惩戒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工作实际,对获得重要诚信荣誉,具有重大诚信表现形成正面影响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履职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制”,当年学年度绩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评选优秀(先进)资格;对在职称评聘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占他人学术、科研成果,伪造学历(学位)和证明材料的,按规定取消其当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或撤消其评审结果(任职资格),并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对严重违反教师个人信用要求、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处理,并予以通报。